Monday, November 23, 2020

Schedule G 和Schedule H 是什麽意思和用意 ?

附表G (Schedule G) 和附表H (Schedule H),都是法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标准样本,但两个附表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房产类型。其中,附表G的买卖合同样本,适用于有地的产业或个别分割地契 (Individual Title);而附表H则适用于仅占建筑物一部分的分层产业,或计划分割的土地 (Strata Title)。

附表G和附表H可以说是“先售后建”概念的条款。这两个附表要求购屋者根据房屋工程的进度,分12期向发展商付款。首期是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支付屋款的10%,余款则是在发展商完成每一期工程后的21天内支付,而最后一笔款项是在购房者收到屋业的“空屋移交”后支付。
“空屋移交”是指发展商必须确保所交付屋业,在指定口期处于适于占用状态的法律义务。这也表示,发展商必须确保有关屋业内的任何占用人搬离,以及清出所有不包括在这笔买卖内的物体。
附表G 及附表H主要制定以下条款:
--> 空屋移交:
* 附表G 为24个月
* 附表H 为36个月
如果没有遵守以上附表的期限,延迟移交将会导致罚款。罚款率为每年购买价的10% (以每日计算)。

--> 缺陷责任期(移交后的24个月内)

如果你和发展商签署的买卖合约是1966年房屋发展(管制与执照)法令下的H栏目(SCHEDULE H)或G栏目(SCHEDULE G),当中就有阐明保障。

购屋者在领取钥匙后的24个月内,若发现购买的房子有缺陷,或房子品质或建筑材料与列明在买卖合同内材料不相符的话,发展商有责任在被告知的30天内修理相关缺陷。 

如果发展商无法在这30天内修理相关缺陷,购屋者可在30天结束后,列明购屋者自行修理的费用价单给发展商。

可自费维修再索偿 

如果发展商在收到价单的14天内,仍没有修理有关缺陷,那么购屋者可自行修理,再向发展商索回价单上列明的费用。 

当然,以上所说的信函,也必同时另呈一份给为发展商保管成交价5%款额的律师。 

如果发展商不愿偿还费用,那么购屋者可向该律师索取。

委托律师将以信托保管者的身分,保存着购买价的5%,并确保在24个月内一切都完整无缺。
而在“完工及合格证书”还未取得前,所有“先建后售“的房屋将采用附表I (个别分割地契) 和附J (分层产业) 的标准合约, 条款依照附表G 及附表H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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